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甲、李某乙与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二终字第3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1965年1月28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与上诉人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继承纠纷一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30日作出(2008)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均不服原判,于2008年8月5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8)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预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95元,上诉人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预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75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爱萍

代理审判员贾建新

代理审判员李某黎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冯光中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