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秦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17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3日16时5分许,被告人秦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蓝色低速普通货车(车号为豫x),超载拉河沙沿S31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巩义市X镇X村口处,将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焦××撞倒并碾轧致伤。经巩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焦××的损伤为因外伤致右小腿中段永远缺失,系重伤。经巩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秦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秦某某的亲属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焦××的陈述,证人李××的证言,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法医学鉴定书、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赔偿协议书,收条,撤诉申请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秦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

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周哲军

人民陪审员曹淑敏

人民陪审员王喜先

二0一0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曹瑾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