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油城支行,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组织机构代码x-1。
代表人李某某,行长。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公务员,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2日以(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对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确认如下:被告刘某某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油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x.3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按国家同期贷款利率执行。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剩余525元退还给原告。2008年10月31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按调解强制执行。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于2008年3月9日提级至本院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扣划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x元,及工资收入每月1592元。被执行人于2004年离婚,婚生两名子女均由被执行人抚养,被执行人现租房居住,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代理审判员付国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包琦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