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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发机电有限公司、西安西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仁化县华粤煤矸石电力有限公司与郑州电力机械厂产品质量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郑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信息大厦1105。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秀红,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某,男,该公司经理,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西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住(略)。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仁化县华粤煤矸石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化县X镇X村鸭子迳。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启华,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电力机械厂。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厂长。

委托代理人吴天阔,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郑发机电有限公司、西安西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仁化县华粤煤矸石电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电力机械厂产品质量纠纷一案,均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258元,退还河南郑发机电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7258元,退还西安西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7258元,退还仁化县华粤煤矸石电力有限公司。

审判长任一鸣

审判员陈赞

审判员周某华

二O一0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丁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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