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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宏成碳素有限公司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一终字第6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荥阳市宏成碳素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华敏,荥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又名王某民,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荥阳市宏成碳素有限公司因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08)荥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08)荥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欧阳梅

审判员安军

代理审判员于岸峰

二○○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石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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