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县司法局退休干部。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87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石红振
代理审判员张罡
代理审判员袁斌
二○○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李润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