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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一终字第3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县司法局退休干部。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87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石红振

代理审判员张罡

代理审判员袁斌

二○○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李润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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