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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一终字第3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蔡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中牟县人民法院(2008)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蔡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侯军勇

审判员赵建伟

二〇〇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李润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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