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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韶山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被告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伟忠

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肖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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