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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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运输毒品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张X。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乔琦犯运输毒品罪,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於乾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乔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张乔琦持票从铁路成都站乘上K284次旅客列车欲前往上海。次日,当该次列车运行到襄樊至南阳区间时,列车乘警当场从被告人张乔琦放置于X号下铺铺位底下的行李中,查获二包白色晶体状可疑物品。经检验,从上述查获的二包白色晶体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82.04克。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证人刘建华、范伟建、朱雄、胡、张青、周洪英的证言;2、书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笔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刑事摄影照片,火车票,尿样检查报告,工作报告,情况说明,劳动教养决定书,户籍资料;3、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张乔琦构成运输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张乔琦辩解,民警查获的毒品不是他的,要求本院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张乔琦持当日火车票从铁路成都站乘上K284次旅客列车,就座于X号车厢X号中铺,欲前往上海。次日,当该次列车运行到襄樊至南阳区间时,乘警到X号车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张乔琦形迹可疑,便对其进行检查,当场从被告人张乔琦放置于X号下铺铺位底下的一只蓝白相间并印有“WOWO”字样的塑料袋内,查获宾馆专用卫生纸、方便面、一粒绿色药丸等物品以及黑色带紫红线条格子的塑料袋一只,内有二包外用黄某封箱带、内用透明塑料袋包裹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品。此后,乘警从X号中铺铺位垫上和衣帽钩上查获二只与包裹可疑物品相同颜色、形状的塑料袋,民警遂将其抓获。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从上述查获的二包白色晶体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82.04克。查获的毒品现已被依法收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上海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民警刘建华、范伟建分别出具的抓获经过和工作报告以及刘建华的证言证实,2009年8月7日,当成都至上海的K284次旅客列车运行在襄樊至南阳区间时,民警刘建华、范伟建、朱俊康对X号车厢进行安全检查,刘建华发现X号车厢X号中铺的被告人张乔琦神情紧张,形迹可疑,便对张乔琦进行盘查,刘建华发现张乔琦穿的是宾馆专用的一次性拖鞋,便问张乔琦的鞋子放在何处,张乔琦回答在X号下铺下面,当刘建华到X号下铺铺位下面取鞋检查时,发现一双黑色皮鞋的旁边还有一只蓝白相间并印有“WOWO”字样的超市塑料袋,一并取出后,便指着印有“WOWO”字样的超市塑料袋,问张乔琦是否是他的行李,张乔琦否认是他的行李。刘建华打开该塑料袋,发现内有方便面、豆腐干、粽子、一小卷宾馆专用卫生纸和一只黑色带紫红线条格子的塑料袋,另从塑料袋内发现一粒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绿色药片,便问张乔琦是何物品张乔琦回答是“口香糖”。然后,刘建华又从黑色带紫红线条格子的塑料袋内查获二包用黄某封箱带包着的可疑物品,割开封箱带,里面是用白色餐巾纸和透明塑料袋包裹的白色晶体可疑物品。之后,又从X号中铺铺位垫上和衣帽钩上查获二只与包裹可疑物品相同颜色、形状的塑料袋,民警遂将其抓获。

公安机关制作的提取笔录、情况说明和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人员从张乔琦处提取、扣押了白色晶体可疑物品二包及外包装,放置白色晶体可疑物品的黑色带紫红线条格子的塑料袋一只、印有“WOWO”字样的塑料袋一只;从X号中铺铺位垫上和衣帽钩上查获黑色带紫红线条格子的塑料袋各一只等物品。

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乔琦所持有的2009年8月6日成都至上海的K284次旅客列车车票,证实张乔琦乘坐该次旅客列车欲前往上海。

公安机关制作的刑事摄影照片对公安机关提取、扣押的涉案物品的数量、形状、外观等可予佐证。

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沪公刑毒检中心字[2009]X号检验报告证实,从张乔琦处查获的二包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82.04克。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证实上述毒品已被依法收缴。

上海市闸北区中心医院出具的《尿样检测报告单》证明,被告人张乔琦尿液经检测甲基苯丙胺呈阳性。

2、证人朱雄陈述,2009年8月6日17时许,他持当日火车票从铁路成都站乘上K284次旅客列车,就座于X号车厢X号上铺。不久,过来一男一女二个旅客,他们带了三四件行李,看见行李架上已放满了行李,就说谁能让一下,X号中铺的中年男子就说把他的塑料袋拿下来,二个旅客就从行李架上拿下一只蓝白颜色并印有“WOWO”字样的塑料袋交给X号中铺的中年男子,X号中铺的中年男子就把这只塑料袋放在了三、四号铺位中间的桌子上。第二天,列车从襄樊开出后,他看见几名警察对X号中铺的中年男子放在行李架上的白色旅行包进行检查,并从铺位底下拿出一双皮鞋和印有“WOWO”字样的塑料袋,他一看就知道是昨天在成都出发时一对青年旅客从行李架上拿下来交给该中年男子的塑料袋,民警问该男子是不是他的,该男子说不是他的。民警打开塑料袋,取出一只透明小塑料袋,内有一粒椭圆型的绿色药片,民警问该男子是什么东西,该男子说是“口香糖”。民警又从一只黑色带紫红线条格子的塑料袋内取出用黄某封箱带包着的物品,割开封箱带,里面是用透明塑料袋包裹的白色晶体。之后,民警又从X号中铺铺位垫上查获一只空的黑色带紫红线条格子的塑料袋,和包毒品的塑料袋是相同颜色的。

3、证人胡、张青和周洪英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2009年8月7日中午,成都至上海的K284次旅客列车运行在襄樊至南阳区间时,民警到X号车厢进行检查,当查到X号中铺的中年旅客时,看见此人有些紧张。民警看见他穿了一双一次性拖鞋,就问他鞋子放在何处,他回答在X号下铺下面,民警从X号下铺铺位下面取出一双黑色皮鞋和一只蓝白颜色并印有“WOWO”字样的塑料袋,并问是否是他的行李,X号中铺旅客说不是他的。民警当场打开塑料袋检查,取出一只透明小塑料袋,内有一粒椭圆型的绿色药片,民警问他是什么东西,他说是“口香糖”。随后,民警又取出一卷宾馆专用的卷桶纸、方便面和一只黑色塑料袋,黑色塑料袋内有用黄某封箱带包着的物品,民警割开封箱带,里面是用透明塑料袋包裹的白色晶体。之后,民警从X号中铺铺位垫上查获一只塑料袋,在衣帽钩上查获一只相同形状的塑料袋,二只塑料袋和装可疑物品的塑料袋是一模一样的。公安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和工作报告亦与上述证言相印证。

4、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出具的(2000)沪劳委审字第X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张乔琦曾因吸食毒品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二年。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临汾路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资料,反映被告人张乔琦的身份等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乔琦明知是毒品仍利用交通工具予以非法运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达82.04克,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起诉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张乔琦否认犯罪的辩解,经查,认定被告人张乔琦构成运输毒品罪的证据,不仅有证人朱雄关于民警从K284次旅客列车X号下铺铺位下面查获的一只蓝白颜色并印有“WOWO”字样的塑料袋是被告人张乔琦所有的陈述,民警刘建华、证人张青等人关于从中查获毒品经过的证言,而且包装毒品所用的黑色带紫红线条格子的塑料袋和从被告人张乔琦的X号中铺铺位垫上查获的塑料袋以及被告人张乔琦放置洗漱用品的塑料袋在形状、大小、颜色等外观上均相同。另外,公安机关对查获的毒品及毒品外包装等物品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亦有物品持有人张乔琦的签名。本案证据指向一致,形成锁链,足以证实被告人张乔琦的犯罪行为。而被告人张乔琦否认犯罪无任何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故被告人张乔琦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国家对毒品的严格管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乔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7日起至2024年8月6日止)。

二、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陆琳

审判员汪清

代理审判员张雯琳

书记员朱弘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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