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亮诉朱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卞某。

被告朱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叶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卞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婚后原、被告常为生活琐事等发生争执,致使夫妻关系一直不睦。原告认为与被告已无法共同生活,夫妻之间没有感情,故要求离婚。

被告朱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相识恋爱,2007年6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后双方曾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婚姻登记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并经庭审审核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的婚姻基础尚可,婚后虽在处理夫妻关系上发生一些矛盾,但原告据此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依据不足。双方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相互信任,彼此尊重,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朱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朱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叶岭

书记员虞夏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