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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崇明县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杜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崇明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顾x。

委托代理人陈x。

被告杜x。

被告杜x。

本院在审理原告崇明县x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杜x、杜x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两被告目前居所地不明,无法查找为由,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崇明县x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崇明县x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樊家栋

书记员施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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