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崇明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顾x。
委托代理人陈x。
被告杜x。
被告杜x。
本院在审理原告崇明县x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杜x、杜x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两被告目前居所地不明,无法查找为由,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崇明县x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崇明县x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樊家栋
书记员施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