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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诉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钱XX。

委托代理人宋XX,上海万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XX诉被告宋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汉祥于2010年6月7日以被告宋XX非本案适格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全额退还原告钱XX。

审判员宋成钢

书记员朱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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