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XX。
委托代理人宋XX,上海万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XX诉被告宋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汉祥于2010年6月7日以被告宋XX非本案适格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全额退还原告钱XX。
审判员宋成钢
书记员朱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