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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松原市宁江区支行与陈某某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松民执字第17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松原市宁江区支行,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X街X号,组织机构代码x-1。

代表人杨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满族,松原市农行工作人员,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6日作出(2003)宁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陈某某偿还原告农行宁江支行借款本金3000元及约定利息(利息自2002年4月10日按月利率5.7525‰计算,至给付某毕时止)。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3年9月22日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按该判决强制执行,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2008年6月4日提级至本院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所欠的本金、利息及各项诉讼费用3300元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3)宁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代理审判员付某

二00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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