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XX。
委托代理人宋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
被告陆XX。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施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XX诉被告王XX、陆XX、陆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龚利民
书记员施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