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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诉王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陆XX。

委托代理人宋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

被告陆XX。

被告陆XX。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施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XX诉被告王XX、陆XX、陆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龚利民

书记员施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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