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扶余县人民法院:原告朱某诉被告顾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民初字第208号

原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朱某诉被告顾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巨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6年11月23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x.00元,约定月利1.3分,二被告给原告出借据一枚,约定借款本金及利息于2007年9月23日给付。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至今仍未偿还。原告告诉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人民币x.00元及自2006年11月2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1.3分的利息。

二被告顾某某、李某某未到庭,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6年11月23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x.00元,约定月利1.3分,二被告给原告出借据一枚,约定借款本金及利息于2007年9月23日给付。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至今仍未偿还。原告告诉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人民币x.00元及自2006年11月2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1.3分的利息。原告向本院提交二被告出具欠据一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二被告理应对借款予以偿还,双方约定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被告顾某某、李某某给付原告朱某借款人民币x.00元及自2006年11月2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1.3分的利息。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300.00元诉讼保全费150.0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巨龙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福全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