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覃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卞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2年3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覃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覃某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丁某的诉讼。
本院认为,覃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覃某撤回对丁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覃某自愿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强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