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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人民法院:田某某与张某某离婚抚养费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乾民执字第73号

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抚养费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5日作出(2006)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婚生长女张宇彤(现年7岁)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06年11月始至子女独立生活止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150元。此款于每年1月10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被各负担75元。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给付人民币36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元。本院于2009年2月1日立案执行,并于2009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多次做被执行人工作,被执行人交来执行款3675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乾安县人民法院(2006)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丛宪仁

审判员王泽海

审判员王清江

二00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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