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A,女。
被告周B,男。
原告周A诉被告周B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24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培莉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B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A诉称,原告母亲周C生前有过两次婚姻,与第一任丈夫周D(1970年1月11日报死亡)有两个子女,即本案原、被告。周C与第二任丈夫杨某(与前妻未生育子女)于1993年4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周C于2005年4月16日去世。杨某于2006年10月13日去世。周C与杨某生前未立下遗嘱。周C与杨某养老送终都是由原告一人料理,故要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周C、杨某的遗产人民币6,000元及利息。
被告周B未到庭应诉,但提供了书面答辩意见,表示放弃遗产继承权。
经审理查明,周C系原告母亲,生前有过两次婚姻,与第一任丈夫周D(1970年1月11日报死亡)有两个子女,即本案原、被告。周C与第二任丈夫杨某(与前妻未生育子女)于1993年4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在其母亲周C与杨某再婚后,经常照料周C与杨某的日常生活,周C与杨某死亡后的丧事也由原告操办,原告与杨某已形成具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周C于2005年4月16日去世。杨某于2006年10月13日去世。周C与杨某生前未立下遗嘱。
另查明,原告于2007年向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杨某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复兴中路证券营业部的股票与资金,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浙江环球制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明、(2007)卢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等证据及原告的陈述佐证。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因被告未到庭应诉,致本案无法调解。
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继承权。原告作为被继承人周C、杨某的女儿、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女,在被告放弃对被继承人周C遗产的继承权之前提下,原告应为周C与杨某遗产的唯一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周C、杨某所遗财产的权利。原告要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周C、杨某的遗产6,000元及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现登记在周C名下的两张中国工商银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帐号分别为:x、x)内的存款各人民币3,000元及相关利息由原告周A继承所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培莉
书记员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