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王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牟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00九年三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