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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县人民法院: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牟某抚育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法民初字第172号

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王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牟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00九年三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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