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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诉某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原告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原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号X楼A区。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号四楼B区。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x、xx诉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上海xx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x、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48.5元,由原告xx、xx、xx负担。

审判员张斌

书记员薛辰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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