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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耿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耿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凤,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芳丽,河南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耿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刘某于2008年5月12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耿某某返还其购货款x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269元(按照逾期贷款利息10.08%从2006年5月17日计算至2007年10月17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8日作出(2008)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耿某某不服判决,于2009年12月11日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耿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凤,被上诉人刘某的委托代理人张芳丽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08)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柳

审判员柳涛

审判员史文辉

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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