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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一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某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9月2日被驻马某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某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某某,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驻马某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经公诉机关建议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一次。驻马某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潘启民、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日晚上,被告人马某某到驻马某市X街办事处黑泥沟村建筑工地南侧安居房工地X号楼中单元,持钳子盗割房间内电线,至次日1时许,共割断六套房间电线,造成该工地乐山牌2.x米、x米、x米单芯铜塑料线报废。经鉴定,被毁坏电线价值x元。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向被害单位驻马某市X街建筑安装承包工程公司新安小区项目部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被害单位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x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马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日起至2010年9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中和

审判员王辉

审判员殷长河

二0一0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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