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二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天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乡兴隆庄兴隆湖景别墅X号住宅楼X室。
法定代表人洪某尔珠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华,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甄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副总经理,住(略)。
被告佛山市锋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小拥,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X路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小拥,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天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堂文化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以下简称王某井书店)、佛山市锋隆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锋隆公司)、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堂文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华、被告王某井书店的委托代理人甄某某、被告佛山锋隆公司及新时代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潘小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堂文化公司诉称:原告于2005年3月28日在王某井书店购买到名称为《腾格尔他乡就是天堂吗》的CD光盘,光盘生产源识别码(SID码)为(略),光盘盘芯标有“新时代公司”字样及(略)-FX-X-X-00/A.J6,该光盘由佛山锋隆公司复制。该光盘中《他乡就是天堂吗》、《蒙古好》、《独白》、《父亲和我》四首歌曲的歌词的著作权由原告享有,《他乡就是天堂吗》、《蒙古好》、《落发》、《衰老的人间》、《教人心酸的蒙古人》、《独白》、《父亲和我》、《八千里路云和月》、《边城酒店》共九首歌曲的音乐的著作权由原告享有。本案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出版、复制、发行涉案光盘,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制品、在《法制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略)元、赔偿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王某井书店辩称:原告主张其享有的著作权被侵害,与销售商无关。我书店从广安门音像市场购进涉案光盘,有合法的进货渠道。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
被告佛山锋隆公司辩称:原告取得相关权利的时间是2005年1月,无权主张在此之前的权利。我公司复制涉案光盘的时间是2003年11月,复制时审查了“复制委托书”及“版权协议”。我公司没有侵害原告的著作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
被告新时代公司辩称:原告在2005年1月取得授权之前不享有著作权。我公司与腾格尔在1988年即签订协议,约定取得授权的期限是25年,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告天堂文化公司为证明其享有涉案九首歌曲的词、曲著作权,提交了由风潮有声出版有限公司在台湾地区出版发行的三张CD光盘,名称分别是《八千里路云和月》、《腾格尔-蒙古》、《腾格尔四十独白》。光盘《八千里路云和月》于1990年出版,其中收录的歌曲《八千里路云和月》、《边城酒店》的曲作者署名是腾格尔;光盘《腾格尔-蒙古》于1991年出版,其中收录的歌曲《教人心酸的蒙古人》、《衰老的人间》、《落发》的曲作者署名是腾格尔,歌曲《蒙古好》的词曲作者署名均是腾格尔;光盘《腾格尔四十独白》于2001年出版,其中收录的歌曲《独白》的曲作者署名是腾格尔,歌曲《父亲和我》的词曲作者署名均是腾格尔。上述光盘中均未收录歌曲《他乡就是天堂吗》。
2005年1月1日,原告天堂文化公司与腾格尔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腾格尔出让自己演唱的歌曲的著作权、表演者权及录音制作者权;天堂文化公司在中国(包括香港、澳门、台湾)范围内独家享有相关权利;腾格尔只保留署名权。协议书附件中列明了授权曲目名单,其中包括天堂文化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蒙古好》、《落发》、《衰老的人间》、《教人心酸的蒙古人》、《独白》、《父亲和我》、《八千里路云和月》、《边城酒店》共八首歌曲,但不包括歌曲《他乡就是天堂吗》。
2003年11月,新时代公司委托佛山锋隆公司复制名称为《腾格尔-他乡就是天堂吗》的CD光盘,新时代公司为此出具了编号为(略)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载明的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为(略)-FX-X-X-00/A.J6,约定的复制数量是(略)张。该复制委托书中未列明CD专辑收录的曲目。
2005年3月28日,原告天堂文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华到王某井书店购买了彩封名称为《腾格尔他乡就是天堂吗》的CD光盘,光盘的盘芯上印有“他乡就是天堂吗腾格尔新专辑”字样,标明的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是(略)-FX-X-X-00/A.J6。该张光盘中共收录14首歌曲,包括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蒙古好》、《落发》、《衰老的人间》、《教人心酸的蒙古人》、《独白》、《父亲和我》、《八千里云和月》、《边城酒店》等八首歌曲。光盘内侧蚀刻的SID码为(略)。上述情况,由北京市崇文区公证处进行公证。
经查,蚀刻SID码为(略)的光盘是被告佛山锋隆公司所复制,佛山锋隆公司对此予以确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新时代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该公司与腾格尔于1988年4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书》,双方在该协议中对“腾格尔专辑”节目的录音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但该《协议书》中未列明歌曲名称。新时代公司提交了该公司1988年出版的名称为《歌坛天骄-腾格尔》的录音盒带,盒带中收录的歌曲不包含天堂文化公司在本案中主张著作权的九首歌曲。新时代公司确认其委托佛山锋隆公司复制的腾格尔CD专辑的最后一次发行时间是2004年10月。佛山锋隆公司确认其复制光盘的时间为2003年12月至2004年10月。被告王某井书店向本院提交了北京华能大地销售出库单,该光盘的销售价格是12元。
原告天堂文化公司为进行本案诉讼,支付了公证费费、工商信息查询费、邮寄费、电话费、交通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
上述事实,有CD光盘《八千里路云和月》、《腾格尔-蒙古》、《腾格尔四十独白》,天堂文化公司与腾格尔于2005年1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新时代公司2003年11月出具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名称为《腾格尔-他乡就是天堂吗》的CD光盘,新时代公司与腾格尔于1988年4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书》,新时代公司1988年出版的录音盒带《歌坛天骄-腾格尔》,北京市崇文区公证处(2005)京崇证内民字第X号公证书,北京华能大地销售出库单,相关费用的票据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依据天堂文化公司提供的CD光盘《八千里路云和月》、《腾格尔-蒙古》及《腾格尔四十独白》中收录歌曲的署名情况可以确认,腾格尔是歌曲《八千里路云和月》、《边城酒店》、《教人心酸的蒙古人》、《衰老的人间》、《落发》、《独白》的曲作者,并且是歌曲《蒙古好》、《父亲和我》的词作者及曲作者。腾格尔作为词、曲作者,有权转让自己享有的著作权。但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腾格尔有权转让的仅限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依据原告天堂文化公司与腾格尔2005年1月1日签订的协议,天堂文化公司在中国(包括香港、澳门、台湾)范围内独家享有腾格尔演唱歌曲的著作权、表演者权及录音制作者权,腾格尔只保留署名权。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据此认定原告天堂文化公司依据授权取得前述八首歌曲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其取得授权的起始日期是2005年1月1日。在此日期之后,如出现侵权行为,天堂文化公司可以以权利人的身份提起诉讼。
被告新时代公司2003年11月出具、并由佛山锋隆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中所记载的节目名称及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与原告新时代公司在王某井书店购买到的涉案被控光盘所标注的内容一致,因此可以依据该复制委托书确认涉案被控光盘的复制及发行时间。由于名称为《腾格尔-他乡就是天堂吗》、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为(略)-FX-X-X-00/A.J6的CD光盘的复制、出版、发行时间早于2005年1月1日,尽管新时代公司未提供授权依据,但鉴于此时天堂文化公司尚未取得相关歌曲的著作权,故天堂文化公司无权就该复制、出版、发行行为主张权利。但是,在2005年1月1日之后,新时代公司在没有取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再出版发行涉案光盘,佛山锋隆公司亦不得再行复制涉案光盘。
由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新时代公司、佛山锋隆公司在2005年1月1日以后有复制、出版、发行涉案CD光盘的行为,故原告天堂文化公司主张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制品、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涉案名称为《腾格尔-他乡就是天堂吗》的CD光盘由新时代公司出版发行,权利信息标注明确,被告王某井书店作为销售商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且能够说明该光盘的进货来源,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停止销售该涉案光盘。原告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得再销售名称为《腾格尔-他乡就是天堂吗》、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为(略)-FX-X-X-00/A.J6的CD光盘;
二、驳回原告北京天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90元,由原告北京天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ΟΟ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郎京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