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
被告新世界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世界出版社法律顾问,住(略)。
2007年7月,原告以笔名余不讳的名义在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摆谱—身价的潜规则》(以下简称《摆谱》)。2008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于2008年10月出版作者署名为郑建斌的图书《身价—社交的潜规则》(以下简称《身价》),原告认为《身价》一书中有大量文字内容系直接抄袭原告《摆谱》,共有20处,计217行,以每行31字计算,版面字数为6727字。另外,《身价》一书从书名、设计、结构体例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模仿《摆谱》一书的现象,书中的大量观点、词句也是《摆谱》一书的相关内容进行加工、改造而来,刻意模仿、抄袭意图明显。原告认为被告出版的《身价》一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收回全部侵权图书并予以销毁;2、判令被告在《法制日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而产生的合理支出;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询,被告承认原告对《摆谱》一书享有著作权。经对图书《身价》与《摆谱》的内容进行对比,两书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内容字数为6227字。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新世界出版社于二00九年二月二十日前偿付原告袁某某人民币六千六百元;
二、原告袁某某不再追究新世界出版社及《身价—社交的潜规则》一书作者的侵权责任并放弃本案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八百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新世界出版社负担四百元(与本调解书送达七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庆丽
审判员武彧
代理审判员田燕
二OO九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洪成宇
书记员廖海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