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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一工程公司与鲁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第一工程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长沙市天心区兴盛兴钢架管租赁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杨洁,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湖南省第一工程公司与鲁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9日作出(2009)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湖南省第一工程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共同确认,湖南省第一工程公司在2010年8月16日前,已经向鲁某某支付各项租金与费用共计人民币拾玖万元整(¥x)(其中包括租金、违约金、赔偿费用x元、一审案件诉讼费及保全费6264元),此款交由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开具收款收据代收,并于2010年8月16日由湖南省第一工程公司委托湖南一建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从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账户x转付,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收款账户为:中信银行长沙东塘支行x。

二、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收到上述款项后,湖南省第一工程公司与鲁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全部清结。

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湖南省第一工程公司承担。

四、本协议一式3份,鲁某某、湖南省第一工程公司双方各执1份,另一份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留存。

五、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丽娟

审判员游玉霞

审判员熊伟

二0一0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毛发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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