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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刑一终字第147号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略)(户籍所在地(略))。2005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6年1月7日刑满释放;2008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2008年6月27日刑满释放。2008年8月23日因涉嫌盗窃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行政拘留,同年8月27日转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OO八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09)管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原审被告人冯某某不服,以量刑重为由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冯某某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冯某某撤回上诉。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管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丽娜

代理审判员常城

代理审判员张兴成

二OO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汪致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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