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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陈某、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附X号。

负责人李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闫耀军,金研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负责人孙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和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和被上诉人陈某的委托代理人闫耀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593元,退还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审判长郝鸿标

审判员宁宇

审判员马常有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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