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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曹某与被上诉人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

委托代理人熊小林,湖南省安化县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

委托代理人文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安化县人。

上诉人曹某因与被上诉人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2011)安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某于201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曹某撤回上诉,系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曹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上诉人曹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曾艳红

代理审判员冷亮亮

代理审判员彭某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陈小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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