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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买卖合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襄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又名王X),男,1964年生,汉族,住址(略)。

被执行人王某乙,男,1964年生,汉族,住址(略)。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买卖合同一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襄城县人民法院(2007)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某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襄城县X镇营业所存款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王某战

执行员黄某理

执行员田运峰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许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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