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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刘某乙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26岁。

被告人刘某乙,24岁。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2月下旬一天15时许,被告人刘某乙窜至许昌市X路烤烟厂家属院X号楼X单元楼下,盗窃被害人杨某永久牌26型自行车一辆,价值405元。该车被被告人刘某乙丢失。

2、2010年3月27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预谋后窜至许昌市X路煤建公司家属院北楼后面,采用钥匙捅锁方式盗窃被害人张某某蓝色尊隆牌150型摩托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3285元)。破案后追回该车并退还被害人。

3、2010年3月下旬一天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预谋后窜至许昌市X路南端怡和花园X号楼北单元门口,采用钥匙捅锁方式盗窃被害人宋某某银色济南轻骑助力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960元)。破案后追回该车并退还被害人。

4、2010年4月上旬一天2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预谋后窜至长葛市X街中段农业局家属院X号楼东单元楼下,盗窃被害人董某某蓝色捷马牌26型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343元)。破案后追回赃款100元并退还被害人。

5、2010年4月上旬一天2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预谋后窜至长葛市X路东段二轻局家属院北楼西单元张某某家储藏室处,撬锁进室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家蓝色恒奇牌24型自行车一辆,价值168元。破案后追回赃款100元并退还被害人。

6、2010年4月13日晚2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预谋后窜至长葛市X路中段烟草局烤厂家属院老楼李某某家储藏室处,撬锁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家黄某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008元)。破案后追回赃款100元并退还被害人。

7、2010年4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预谋后窜至扶沟县X路城关粮所家属院四单元楼下,撬锁盗窃被害人高某某蓝色阿米尼牌24型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243元)。该车被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丢弃。

8、2010年4月14日晚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预谋后窜至扶沟县X路神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院内,采用钥匙捅锁方式盗窃被害人赵某某黑色梦龙牌70型助力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972元)。破案后追回该车并退还被害人。

9、2010年4月中旬一天1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预谋后窜至尉氏县X街青年家园小区X单元楼下,盗窃被害人郑某某红色宝岛牌电动车的天能牌电瓶4块(经鉴定价值520元)。破案后追回该电瓶退还被害人。

10、2010年4月中旬一天1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预谋后窜至尉氏县X路丰华园小区东北楼西单元楼下,盗窃被害人丁某某紫红色新日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463元)。破案后追回该车退还给被害人。

11、2010年4月19日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预谋后窜至许昌市X路南段怡和花园东侧,盗窃被害人周某某蒙德牌机动三轮车上的双通牌电瓶一块(经鉴定价值249元),在逃跑过程中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区分局巡逻民警抓获。破案后追回该电瓶退还给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供述、被害人陈述、户籍证明、鉴定结论、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二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均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9日起至2012年10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2、被告人刘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9日起至2012年10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强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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