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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武陟县帅兵物流有限公司、秦某某、郭某某、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现住郑州市惠济区X街惠弘园社区X号楼X单元X楼西户。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武陟县帅兵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总经理。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秦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原审原告郭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现住郑州市惠济区X街惠弘园社区X号楼X单元X楼西户。

原审第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与再审被申请人武陟县帅兵物流有限公司、秦某某、原审原告郭某某、原审第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09)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请求再审。

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绍斌

审判员张玉霞

审判员徐国庆

二0一0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刘友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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