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市唐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三段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康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唐湘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09)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康某某送达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但上诉人康某某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康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丽娟
审判员游玉霞
审判员熊伟
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毛发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