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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山南新立社区建工委13铁东一道街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黄某乙,男,汉族,1976年11月13日,无业。住所地:大连市南关岭监狱。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与被告黄某乙于2002年8月9日登记结婚,婚生子黄某胤呈,7周岁。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现原告请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某与被告黄某乙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黄某胤呈由原、被告共同抚育,随原告徐某共同生活,被告黄某乙每月30日前给付抚养费1000元。

三、家用电器松下牌电视机一台,三星牌冰箱一台,床一张,衣柜一个,炊具若干归原告所有。

四、无其它纠纷。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宁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人民陪审员:董超

二O一O年九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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