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鞍山松叶制衣有限公司职员。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因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0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马宁
人民陪审员:董超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二0一0年九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