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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鞍山松叶制衣有限公司职员。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因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0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马宁

人民陪审员:董超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二0一0年九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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