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邵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福满,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丁某甲。
委托代理人丁某乙。
丁某甲与邵某某借用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7日作出(2006)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邵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8年10月31日作出(2008)郑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福满、被申请人丁某甲的委托代理人丁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6)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学勇
审判员胡涛
审判员付大文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郭凤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