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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刘某甲、驻马店市大地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大地运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

负责人王某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徐某某与被申诉人刘某甲、驻马店市大地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驻马店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30日作出(2008)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徐某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驻检民抗(2009)第X号民事抗诉书,向河南省驻马店是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驻抗监民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申诉人徐某某与被申诉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判长晋海

审判员席黎

人民陪审员崔江红

二0一0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魏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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