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大地运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
负责人王某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徐某某与被申诉人刘某甲、驻马店市大地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驻马店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30日作出(2008)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徐某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驻检民抗(2009)第X号民事抗诉书,向河南省驻马店是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驻抗监民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申诉人徐某某与被申诉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判长晋海
审判员席黎
人民陪审员崔江红
二0一0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魏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