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女,40岁。
辩护人申伟刚,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某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申伟刚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定性均无异议,本院决定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程序。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份,被告人吕某某伙同他人,编造虚假身份,以给姚某乙说媳妇为名,骗取姚某乙家现金2200元、一部手机及金首饰(手机及首饰经鉴定价值为5205元),共计7405元。
另查明:被告已退赔了姚某乙家的损失,姚某乙家表示已谅解了被告人吕某某的犯罪行为。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犯胡闪闪的供述,受害人姚某甲、姚某乙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已对受害人进行了退赔,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量刑时作为情节予以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吕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7月13日起至2011年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臧梦华
审判员刘雷
审判员李静
二0一0年二月二日
代书记员郭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