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男,(个人信息略)。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某、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
被告彭某,女,(个人信息略)。
被告彭某,男,(个人信息略)。
被告彭某,女,(个人信息略)。
本院于2011年6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某诉被告彭某、彭某、彭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全解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决定按农村风俗在嘉禾县天禧大酒店举行婚礼。2009年4月6日,原告家去被告礼金x元,另给付被告散菜等折合现金7960元。4月7日,在天禧办酒席30余张,给付被告方赎钥匙包1990元。另原告赠送被告彭某五星钻戒、南非天然钻戒各一枚,天然翡翠陶一双。原告与被告彭某在浙江共同生活几天时间后,被告彭某不肯与原告在一起。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x元及其它彩礼费用9860元,判处被告返还原告五星钻戒,南非天然钻戒各一枚,天然翡翠陶一双。被告辩称,虽然原告给付了被告礼金x元,但被告本身置办了床上用品、瓷某、密码箱等嫁妆给原告;还置办了酒席40桌,所用花费已超过原告所给礼金。另被告没有收取过1990元的钥匙包,也没有收到原告所说的钻戒与翡翠。原、被告分手是原告提出的,故应扣除被告开支后看有无剩余才决定是否需要返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2009年4月6日,原告家给被告礼金x元,被告方置办了床上用品、瓷某、密码箱等嫁妆给原告。因原、被告对彩礼返还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彭某、彭某、彭某一次性返还原告何某彩礼x元。
二、双方另无其它争执。
本案受理费610元,由原告负担310元,被告负担3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全解军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廖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