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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江区人民法院:徐某甲与徐某乙拖欠生活费、教育费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宁民执字第621号

申请执行人徐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徐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现在监狱服刑。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孔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徐某甲与被执行人徐某乙拖欠生活费、教育费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8日作出(2007)宁民初速字第X号民事调解,调解内容如下:一、原告孔某某与被告徐某乙离婚;二、婚生女徐某甲(现年21岁)生活费、教育费由被告徐某乙承担,被告自2007年6月10日起每年一次性给付x元至子女参加工作时止。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08年度生活费、教育费x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08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生效调解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且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委托孔某某将其本人在(略)承包的4.3亩耕地以每年3000元的价格出租,所得租金交给申请人以折抵2008年度所拖欠的生活费、教育费。本案的执行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7)宁民初速字第X号民事调解确定的被执行人徐某乙2008年度给付申请执行人徐某甲生活费、教育费的义务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忠杰

代理审判员张京孝

代理审判员焦学义

二OO九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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