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华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庞剑波,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容县宋家嘴卫生院,住华容县宋家嘴墟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院长。
本院于2010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华容县宋家嘴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华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于2009年8月26日因骑摩托车不慎跌倒,前往被告处医治,2009年8月27日被告医生为原告行“右锁骨开放性复位克氏针、钢丝内固术”。手术后,原告于2009年9月12日复查时发现:右锁骨骨折重叠移位,钢丝及克氏针松动,被告再次为原告进行手术,第二次手术后,因效果不好,原告前往华容县人民医院医治,于2010年5月17日伤情好转出院。原告伤情后经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属轻伤,伤残九级、十级。原告认为损害后果系由被告的漏诊和治疗手段不当引起的,被告应负全部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62元。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确存在医疗争议,希望能与原告和解。
经审查,原告于2009年8月26日因骑摩托车不慎跌倒受伤后,前往被告医院医治,2009年8月27日被告医生为原告行“右锁骨开放性复位克氏针、钢丝内固术”,手术后原告于2009年9月12日复查时诊断为:右锁骨骨折重叠移位,钢丝及克氏针松动。被告再次为原告进行手术,第二次手术后,因效果不好,原告前往华容县人民医院医治,于2010年5月17日伤情好转出院。原告伤情后经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鉴定:1、右锁骨粉碎性骨折,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2、属轻伤,伤残九级、十级;3、建议鉴定后伤休12个月(含取内固定伤休时间),预计后段医药费6000元(含取内固定费用),前段医药费审核认定。原告认为原告的损害后果系由被告的漏诊和治疗手段不当引起的,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华容县宋家嘴卫生院一次性赔偿张某某医疗费、后期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法医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x元。限在签收本调解书时给付;
二、张某某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诉讼费800元,由华容县宋家嘴卫生院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华雷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