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苏某
被告某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某、某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斌
审判员严伟雄
代理审判员竺盈琼
书记员李妍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