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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陈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被告陈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2年5月自行相识恋爱,2003年11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自愿离婚;

二、现在原、被告各自处及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三、现在被告陈某名下的债务由被告陈某负责偿还;

四、原告李某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陈某人民币2万元;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李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丁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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