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被告陈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2年5月自行相识恋爱,2003年11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自愿离婚;
二、现在原、被告各自处及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三、现在被告陈某名下的债务由被告陈某负责偿还;
四、原告李某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陈某人民币2万元;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李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丁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