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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被告沈某1、沈某2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沈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秦某,上海市益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1,男。

被告沈某2,女。

被告池某,女。

本院于2010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沈某1、沈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池某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并由审判员郭阜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继承人沈某3于2010年6月24日去世,离异,未生育子女。被继承人沈某3之父沈某某2于1987年11月6日死亡,其母许慧珠于2002年1月28日死亡。沈某某2及许慧珠共生育了四个子女,即沈某3和原告沈某某,被告沈某1、沈某2三人。被告池某是沈某3的外甥女。沈某3生前遗有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苏州·环球奥食卡》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优先受益权80份,现原告起诉要求与三被告共同继承该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现在被继承人沈某3名下的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苏州·环球奥食卡》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优先受益权80份(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信托合同编号:尾号x,到期应兑付所得的全部信托利益(本金+收益),由原告沈某某,被告沈某1、沈某2、池某共同继承,原告沈某某继承得其中的25%,被告沈某1继承得其中的20%,沈某2继承得其中的30%,池某继承得其中的25%。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并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900元,由原告沈某某,被告沈某1、沈某2、池某各负担人民币1,47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内容自2010年9月9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郭阜明

书记员赵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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