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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寻衅滋事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崔某某,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乙及辩护人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乙酒后在本区X镇X街X号X室盛鑫发廊,因琐事与该发廊老板发生争执。当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乙持菜刀至景园街X号附近,将盛鑫发廊服务员邹某某的右手臂砍伤,又无理追逐被害人王某丙,造成王某丙倒地致左肘、左髋、右踝部软组织损伤。此后,被告人黄某乙又无理殴打阻止其行为的被害人王某丁、王某戊,致王某丁右前臂软组织损伤、王某戊右手软组织损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邹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的陈述、证人梁某某、龚某某、唐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相关照片、验伤通知书、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乙到案后交代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并在单位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8日起至2011年2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凌鸿

书记员佘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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