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
被告一盐城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二盐城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两被告退还原告程某押金人民币10万元(已履行);
二、双方无其他纠纷;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两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晓东
审判员黄某
代理审判员严伟雄
书记员周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