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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一盐城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程某

被告一盐城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二盐城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两被告退还原告程某押金人民币10万元(已履行);

二、双方无其他纠纷;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两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晓东

审判员黄某

代理审判员严伟雄

书记员周锦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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