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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XX交通肇事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XX,因本案于2008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袁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XX于2008年9月23日下午5时30分许,驾驶1辆牌号为沪x的58路公交车,沿本市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西藏北路口,绿灯时向北左转弯行驶至路口北侧人行横道处时,适有被害人马XX在人行横道内由西向东横过道路。被告人袁XX见状即采取制动已不及,车头右部撞击马XX身体右侧,致其倒地受重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月27日死亡。事发后,被告人袁XX当即送被害人到医院抢救,并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被告人袁XX驾驶机动车左转弯行驶时,妨碍被放行的行人通行,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袁XX已赔偿被害人马XX家属经济损失款人民币15.8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局部视图、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报告书、车辆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事故照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收条和信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袁XX无前科劣迹,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有自首情节,犯罪较轻,故可对其免除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XX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刘敏

书记员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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