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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寻衅滋事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男;因本案于2010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7日12时许,谈某某在上海世博园区外X号停车场内,因责令张某关闭车辆发动机、关闭空调,以便其休息一事与张某发生争执,遂纠集被告人廖某等人教训张某。期间,被告人廖某将闻讯前来劝阻的被害人郑某某推倒在地,致其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郑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嗣后,被告人廖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谈某某、张某、许某某、金某某、姚某某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关的赔偿协议、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廖某归案后交代、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帮助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廖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美玲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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