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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巴东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2年3月,被告人周某在巴东县X镇,先后四次窜入路边店铺,趁人不备,共计窃得现金1800余元。具体如下:

1、2012年3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窜至巴东县X镇X路X号金晶批发部,趁店主徐某某不在迅速溜入室内,打开店内的收银抽屉,窃得现金200余元。

2、2012年3月15日上午,被告人周某到巴东县X镇X路X号发国超市购买啤酒、零食,趁营业员宋某上厕所之机在发国超市收银台抽屉内盗窃现金500余元。

3、2012年3月21日下午,被告人周某窜至巴东县X镇X路X号田某某开办的小杂货店,趁店主离开商店返回里屋烧开水之机,迅速打开田某某放钱的抽屉盗窃现金500余元。

4、2012年3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趁巴东县X镇X路X号精品烟店店主李某某不在商店之机窜至店内,盗窃店主李某某放在店内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600元。后被返回店内的李某某发现后当场抓获。

另查明,在公安机关侦查中,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某手中追缴赃款600元,被告人周某之父代为退赃1200元,所有赃款现已返还给被盗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人口信息资料;2、被害人李某某、宋某、徐某某、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庭审中,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的亲属积极代为退赔赃款,未给被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加之被告人周某系初犯,其家属积极预缴罚金,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某款第(一)项、第某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王静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向兵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某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某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某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某三条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某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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