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某。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5月30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2012年3月25日17时30分,被告人左某驾驶清太坪镇花蕾幼儿园鄂x校车到清太坪镇X组接送学生,在李某乙屋旁公路上倒车时,因未注意安全,将李某乙、陈某某撞伤,李某乙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左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被告人左某及花蕾幼儿园与被害人李某乙、陈某某的家属就民事赔偿事宜已自行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害人李某乙、陈某某的家属表示不追究被告人左某的刑事责任,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左某、李某乙、陈某某身份信息资料、驾驶人简要信息、机动车车辆查询信息、机动车车辆查询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巴公交认字[2012]第(略)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收条、领条、调解协议;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向某、谭某、袁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左某的供述;4、巴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巴公法鉴字[2012]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5、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倒车时未尽到注意义务,造成李某乙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的家属表示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某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王静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邓某铭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某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某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某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