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柴某某,局长。
被执行人杜某、王某某,住(略)。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杜某、王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05年4月14日作出宁计生争决字(2005)第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决定内容如下:被执行人杜某、王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支付社会抚养费6200元。该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并于2005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决定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中止。2009年1月19日申请执行人要求恢复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4000元,其余权利放弃。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05年4月14日作出宁计生争决字(2005)第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京孝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云平